昨天下班回家,看到信箱上的領取掛號通知
因為官司訴訟信件若郵差送件時無人回應
是必須親自到就近指定的派出所領取的
所以…我也想到
應該是我們那件官司的最後判決出來了
其實心裡大概有個底
可能上訴成功的機會不大
畢竟我們的直接證據實在是不足
事情是發生在上一個公司
前一份工作是在一間生物科技公司
性質是化妝品的研發及OEM
全公司除了老板之外
也清一色的全為女性
而且皆為年輕女性
五年級×1 + 六年級×2 + 七年級×4 (包含2位未年成的工讀生)
雖然老板的脾氣、個性、做事方法都超怪
但因為一群女生們相處的都很好
大家在受了委屈後互相安慰、互相勉勵的
也還是在那繼續的工作下去
在92年12月27日那天
2個工讀生妹妹奉老板的命
在星期六還到公司去加班
其實公司並沒有真的這麼多事要做
但是老板就是會要求我們輪流在休假日到公司上班
當時我們只認為
因為老板的老婆、小孩都長年定居美國
而老板娘和老板早在多年前鬧翻後
形同陌路只差沒有離婚而已
大概因為寂寞沒事做
所以想要用工作來打發時間
當天晚上,接到妹妹的電話
打來告訴我這樣一個消息
她告訴我,下午四點左右
她進廁所要上廁所,因為當時在"嗯嗯"
所以邊上廁所邊無聊的四處張望
結果,竟然在馬桶正對方的酒盒中看見一道"反光的亮點" (註1)
湊近一看,發現是一個用酒盒當偽裝的鏡頭
嚇的她用手將鏡頭的地方擋住
並立即起身離開廁所準備找另一個妹妹來證實
但就在她出廁所要叫另一個妹妹進去看時
老板竟然搶先一步走進廁所去
後來她們二個再進廁所去看的時候
原本面對馬桶的鏡頭已經被轉向了
她們二個害怕又緊張的撐到五點下班時間一到
急忙離開公司
後來一開始發現的那個妹妹在晚上接到了同學的電話
說在手機裡聽到老板的留言(註2)
內容是說:請妹妹與他聯絡,因為可能有些事造成了誤會
我聽了全身顫抖
怎麼會?為什麼報紙、新聞上頻傳的偷拍事件也發生在我們身上了?
接下來的幾天,一開始都是老板刻意將2位妹妹與我們分開
找她們2位單獨的談話,直解釋這些事情只是一個【意外】
並請求她們2位不要將這件事告訴我們其他員工
但是…這種茲關女性隱私的大事情
怎麼可能會就這樣讓他那種爛解釋給帶過去呢
大家都知情後,商量到底該怎麼辦才好
後來在93年1月6日那天
為什麼要撐到這天呢?因為很現實的問題
我們覺得要離開也至少必須領到我們當月的薪水
之所以沒有馬上攤牌的原因
就是怕他一惱羞成怒不發薪水給我們
那天我們一起找了老板攤牌
要求他將拍到的東西及拍攝的器材拿出來
並當著我們面前銷毀
為什麼他能在無人告知的情況下知道已經東窗事發了?
且又這麼準確的找到了當時發現的那一位妹妹?
但是他就是打死不承認有拍到任何東西
後來我們就在談判失敗後
一起離開,並由我們7人之中最年長的姊姊找委任律師
準備對他提起告訴
不久後,法院檢察官認為確實有犯罪嫌疑
正式對他提起告訴
整件官司進入正式的訴訟程序
在正式起訴的那一天 93年12月16日
水果日報的報紙上大幅的刊了2/3版面的報導
各網站的新聞也都有(有水果日報會員的能查舊新聞)
神通廣大的新聞記者竟然接二連三的打電話來
最厲害的水果日報記者甚至殺到我家來
還好當時我在上班不在家,沒被"ㄗㄤ"到
後來當天的各台新聞就出現了(還撥放和我通電話時的錄音*.*)
中間又經過數次的出庭審理、搜證…等
等待一審判決的結果。
但不幸的在94年10月16日第一審判決敗訴
當天的新聞、報紙皆有報導
網路上的新聞報導如下:
酒盒裝針孔鏡頭置於廁所偷窺男子被判無罪
2005-10-16 21:19/中央社記者郭美瑜台北十六日電
中道生物科技負責人富鐵因涉嫌在公司廁所內,以酒盒做偽裝,裝設針孔攝影鏡頭,窺視女性員工如廁,經員工查覺並將與富鐵因對話錄音製成光碟做為證據,告上法院;案經台北地方法院近日審結,富鐵因被判無罪。
富鐵因坦承在廁所放置酒盒及鏡頭,但為魚眼鏡頭,無法窺視,並否認有妨害秘密犯行。
台北地方法院指出,依刑法三百十五條之一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二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監察者為通訊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不罰」。員工所提證據光碟目的在保留富鐵因犯行證據,不屬非法,具有證據能力。不過員工證述與證物無法證明置於廁所內鏡頭,足以窺視員工非公開活動,更遑論有錄音、錄影功能,因而判富鐵因無罪。
在奇摩搜尋"魚眼鏡頭"四個字
竟然看見有人在討論我們這間官司的問題
曹操的部落格 真是吃驚,新聞報導中的人來請教我!(請那位受害者看一下)
他們用了在審理過程中從未聽到的【魚眼鏡頭】作辯解
竟然被判無罪
而且他竟然還得意的在上班的大樓中
四處說我們為了錢為了勒索而聯手起來誣告他
真的超級~超級可惡的(想到這真的超想去給他潑屎潑尿的)
我們實在很不甘心,並立即再呈送上訴狀
檢察官也同意上訴,於是又進入二審的階段
又開了3~4次的審理庭,我們始終無法克服辯方律師所提的2點
1.證明鏡明的拍攝功能
當時提出的鏡頭有交由攝影器材公司證實是具有攝影功能的鏡頭
但是我們無法證明案發當時是使用中的
2.未能提出光碟或是影片證明被告有偷拍
所以律師也坦承上訴成功的機會不是很高
果然,我們最終還是敗訴了。
註1.平日廁所中老板總是堆滿私人的雜物,我們知道那些酒盒擺在廁所裡很久了
但是並不知道那酒盒上竟然有鑲著一個隱藏式的鏡頭
註2.因為發現鏡頭的那個妹妹,當初面試時,留的手機是她同學的
所以老板依照員工資料打電話過去,但當時妹妹的同學在補習班上課
於是老板才用留言的方式在手機裡留言,後來這個同學也出庭當證人
事情發生到現在也拖了二年多了
從來沒有在我的無名上說這件事
(其實是有,但我都用隱藏文章,所以別人看不見)
接到敗訴的結果真的好想流淚
中間為了官司的事情奔波法院已經數十次
我們也真的好累了
離開那裡後,大家也都有各自的新工作
每一次開庭大家都要請假或是排假
但是最後換來的結果卻是這樣
記得那個垃圾老板竟然還跟我們的律師嗆說
他就是有錢,他會花錢請律師跟我們打到底
也許吧!!現實的社會
司法是保障錢而不是保障受害人的
又想到那時發現時是1月份
隔1個月就過年了
1月份沒了工作,2個月的年終也飛了~
那一年真的過了一個好悲慘的年
哎~心情超低落的
只求那天他會有他的報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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